遺囑通則遺囑的種類遺囑的效力遺囑的執行遺囑的撤回遺囑範例

 

  生、老、病、死在人生是一個過程,尤其是在面對「死亡」時,很多人都會事先作好安排。其處理方式很多,有人喜歡土葬、火葬、海葬、空葬、...或提供給醫學界作解剖研究之用。在印度,還有一種習俗,是將往生後的身體放在荒郊野外,與鳥獸結緣...。為達成這項與自己切身的最後一件事-又無奈的不能親自完成,只好藉著遺囑來闡述心願

  報載美國前總統布希夫婦立下遺囑,願於逝世後,將身上任何器官捐作科學實驗之用...。貴為一國領袖,都要事先普告世人自己的意願,可見大家對遺囑的重視。

  「遺囑」,通常指人在逝世前所遺留的心願言辭,或為使自己的最後意思,在死亡後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,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的行為

A

遺囑通則

無行為能力者及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立遺囑。

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

B

遺囑的種類

自書遺囑: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,如 有增減塗改,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

公證遺囑: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 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 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。遺囑人不能簽 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前項所定公證 人之職務,在無公證人之地,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,僑民在中 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,得由領事行之。

密封遺囑:應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於封縫處簽名,指定 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,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、月、日及遺囑所為之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
代筆遺囑: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 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 記明年、月、日,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 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

口授遺囑: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 為遺囑者,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:
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授遺囑意旨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,將該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意旨、遺 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 正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 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。
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    
1、未成年人。  
2、禁治產人。
3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4、受遺贈人及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    
5、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、助理人或受僱人。

C

遺囑效力

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。

遺贈無效或拋棄時,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。

D

遺囑執行

遺囑人得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。

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執行人。

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,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,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,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,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。

有封緘之遺囑,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。前項遺囑開視時,應製作紀錄,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,或其他特別情事,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。

E

遺囑撤回

遺囑人得時依遺囑之方式,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。

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之部分,前遺囑視為撤回。

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,與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部分,遺囑視為撤回。

遺囑人故意破毀,或塗銷遺囑,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,其遺囑視為撤回。

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
  1.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  2. 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  3. 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  4. 兄弟姐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  5. 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
  以上僅就民法繼承有遺囑部分規定略作說明。欲究詳情者,仍請參閱民法繼承編第三章遺囑(自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)之規定。

認識死亡
臨終關懷
撰寫遺囑
斷氣後正確處理
傳統風俗儀節
殮、靈堂及訃聞
準備事項
奠禮內容及儀式
七七佛事
祭文
輓聯輓軸
問答類
最佳句點

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公司

總公司: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97號 電話:(02)2377-3971 傳真:(02)8732-5468
網址:www.amitofo.com.tw (阿彌陀佛) E-mail:amitofo@amitofo.com.tw

臺北公司: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205號 電話:(02)8732-5467 2377-3971(全天服務) 傳真:(02)2739-0464

中壢公司:中壢市環北路74號 電話:(03)281-0729(全天服務) 傳真:(03)281-07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