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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、老、病、死在人生是一個過程,尤其是在面對「死亡」時,很多人都會事先作好安排。其處理方式很多,有人喜歡土葬、火葬、海葬、空葬、...或提供給醫學界作解剖研究之用。在印度,還有一種習俗,是將往生後的身體放在荒郊野外,與鳥獸結緣...。為達成這項與自己切身的最後一件事-又無奈的不能親自完成,只好藉著遺囑來闡述心願。
報載美國前總統布希夫婦立下遺囑,願於逝世後,將身上任何器官捐作科學實驗之用...。貴為一國領袖,都要事先普告世人自己的意願,可見大家對遺囑的重視。
「遺囑」,通常指人在逝世前所遺留的心願言辭,或為使自己的最後意思,在死亡後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,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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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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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通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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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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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行為能力者及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立遺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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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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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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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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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的種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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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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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書遺囑: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,如
有增減塗改,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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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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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遺囑: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 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
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。遺囑人不能簽 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前項所定公證
人之職務,在無公證人之地,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,僑民在中 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,得由領事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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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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密封遺囑:應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於封縫處簽名,指定 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,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、月、日及遺囑所為之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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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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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筆遺囑: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 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
記明年、月、日,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 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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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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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授遺囑: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 為遺囑者,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:
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授遺囑意旨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,將該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意旨、遺 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 正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
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。 
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
1、未成年人。
2、禁治產人。
3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4、受遺贈人及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5、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、助理人或受僱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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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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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效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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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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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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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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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贈無效或拋棄時,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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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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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執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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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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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人得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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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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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執行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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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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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,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,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,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,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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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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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封緘之遺囑,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。前項遺囑開視時,應製作紀錄,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,或其他特別情事,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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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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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撤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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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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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人得時依遺囑之方式,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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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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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之部分,前遺囑視為撤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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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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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,與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部分,遺囑視為撤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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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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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人故意破毀,或塗銷遺囑,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,其遺囑視為撤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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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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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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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- 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- 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- 兄弟姐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- 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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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僅就民法繼承有遺囑部分規定略作說明。欲究詳情者,仍請參閱民法繼承編第三章遺囑(自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)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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